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识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通过的法规制度,中国在这方面的保护执行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大力度,但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则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立法。我国在这方面最差。目前尚无强有力的正式立法,所以在这方面损失也最大。如日本一家公司2001年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专利,明确以芍药为活性成分的包括加味逍遥散,当归芍药汤,芍药甘草汤,桂枝茯苓丸等4个方剂进行保护,并且取得了授权。这些都是中国古典名方,临床应用已上千年。中国当时若像印度,坚持传统知识保护也许可促使美国专利局,将这几个产品的专利吊销,但是中国似乎没有人去作这方面的努力。更令人生气的是,国外许多研究机构将中国传统方研制成新剂型谓之“洋中药”打入中国市场。并进行专利。 现如今中医药在国外则成为“香饽饽”,一方面中医、中药在国外得到广泛应用,一方面大量中药古药方在国外纷纷被抢注专利和无偿使用,所以,振兴中华传统文化,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,建立专门的保护制度已迫在眉睫,尽快建立建全并实施专门的保护制度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。 根据WHO的统计,目前世界上已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保护相关法案,还有42个国家正在制定,也就是说96个国家为传统医学知识立法。一些国际性条约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(简称CBD),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》、《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》,有些国家如巴西、印度提出要用有约束的国际条约明确包括民族医学在内的传统知识、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所保护的国家应有“国家主权准则,知情同意原则,和利益分享原则”用以对抗发达国家对这些重要战略资源的掠夺和盗用。印度就利用本国制定的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规,打赢了美国姜黄治疗口疮专利案。姜黄治疗口疮在印度有上千年历史,怎能在美国专利呢!印度就是用传统知识保护法规,迫使美国专利局吊销了这项专利。类似印度利用传统医药保护法规保护本国知识产权,成功的还有泰国等,都值得我们借鉴。 从2005年开始,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网站设立了“中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网”专栏,其中刊登了不少传统医药保护的作品及资料;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始在网上为制定《传统医药法》征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意见。2006年7月,国家文化部发布了《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》(文社图函[2006]1389号),并已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,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[4-5]。此外,我国人大已批准我国加入了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》,我们应积极研究,争取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可能的部分纳入我国的“非物质文化遗产”保护,以求得国际范围的保护。 我国现行体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途径有三种,一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成果进行专利保护;二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;三是以保护中药品种和设定新药监测期为主要措施的行政保护。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过程,既要考虑将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等相结合,也要考虑运用法律制度规范化管理,同时还要不断调整中医药活动为传统知识传承与保护服务,以期寻找出适合中医药传统知识发展的道路。 (责任编辑:益群问问) |